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文件掛網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文件監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規〔2020〕10 號)等文件要求,現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文件掛網前審查環節,由招標人自主發布招標文件,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招標信息時按照招投標活動監督權限,選擇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行政監督部門,并通過系統推送招標文件。
三、各行政監督部門應在自招標文件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招標文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向招標人發出招標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不夠科學合理,可能造成投標競爭不足的內容,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監督建議;發現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構成《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或《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不良行為,應按照規定作出不良行為記錄。
四、各行政監督部門要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辦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川建行規〔2020〕6 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嚴格受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對辦理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按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五、各行政監督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投訴處理工作流程,暢通投訴渠道,依法受理、處理招投標投訴,加強部門溝通協作,聯合處理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提高投訴處理效率。
六、切實加強招投標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各行政監督部門應對招標投標活動開標、評標、異議處理等重點環節實施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格打擊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投標文件簽訂合同、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要及時移送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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